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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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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我们知道,如果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生活困难等问题可以视情况减少抚养费的支出,但是除此之外,法律上关于减少抚养费支出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有关可以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法律上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能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综上,生活困难可以在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一致之后决定减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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