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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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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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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的步骤

  众所周知,因为涉外离婚比一般的婚姻要复杂得多,因此离婚的步骤也相对要更加复杂一点。要是涉外婚姻走不下去而需要离婚的话,在离婚手续的办理上面就要走很多道手续。那么你知道涉外离婚步骤是怎样吗?以下为您介绍,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涉外离婚步骤是怎样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3、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离婚诉讼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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