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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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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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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案件中需提交什么材料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那么涉外离婚案件中需提交什么材料,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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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有哪些呢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有哪些呢?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港、澳、台,或者是在非我国登记结婚的,均属涉外离婚诉讼。

  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具体来看一下介绍: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 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其中包括: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二、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如何办理

  (一)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那些法院起诉离婚?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涉外离婚诉讼,诉讼文书怎么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总的来说,涉外离婚诉讼如果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内会有结果,适用普通程序的会需要6个月,甚至更长。

  (四)涉外离婚诉讼,证据有哪些要求?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五)涉外离婚诉讼,律师委托怎么办?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涉外离婚诉讼,法院立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法院立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综合以上介绍,涉外离婚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到管辖法院起诉离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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