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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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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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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下面是解决方法,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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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2)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有很高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几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最新)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有:

  一、涉外婚姻离婚办理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涉外婚姻离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涉外婚姻离婚的效力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如果结婚证是在中国领取的,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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