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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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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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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由于夫妻双方的国籍不同,涉外婚姻在结婚程序和离婚程序上与国内有着很多的不同,所以在结婚或离婚的时候,是比较麻烦的,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双方之间的摩擦还是比较多的。

  一、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二、涉外离婚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涉外离婚送达诉讼书花费的时间是比较久的,因此对于决定离婚的一方是需要做好心里准备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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