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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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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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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常见的虚假离婚诉讼有哪些?

  摘要: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围绕着办理准生证、落户、买车、购房、拆迁、移民等问题,“假结婚”、“假离婚”现象骤然增多,然而,弄假成真的例子也不少,那么常见的虚假离婚诉讼有哪些呢?

  假离婚的情形

  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

  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

  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

  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三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

  假离婚的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当您遭遇到“假离婚”时,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避免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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