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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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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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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父母一方植物人怎么遗嘱?

        订立遗嘱对于遗嘱订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要求,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在效力上是有问题的。父母一方植物人的,可以由不是植物人的一方作为监护人来订立遗嘱,而对于植物人的一方由于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不可以订立遗嘱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认定。

        一、父母一方植物人怎么遗嘱?

        由不是植物人的一方订立遗嘱,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上述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遗嘱在订立后,如果存在相关的违法条款的,那么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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