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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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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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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遗嘱公证要如何进行审查?

  导读:我们都知道公证过的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而在遗嘱公证过程中需要对遗嘱人进行审查,那么遗嘱公证的审查关键有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遗嘱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冒充遗嘱人身份冒立遗嘱处分财产

  公证人员应严格审核遗嘱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对于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可以通过二代证识别仪核实证件的真伪。对于第一代公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可以通过相关的途径来核实真伪。如一代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门的网络系统来核实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有疑义的证件,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前往发证机关核实身份证件。

  2、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关系到遗嘱是否有效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公证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通过与遗嘱人的交流,了解其基本的精神状况,认真观察遗嘱人行为、举止,判断其行为能力有无异常。对于某些特殊的遗嘱人,应当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了解其精神状况或要求其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精神健康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存入公证卷宗。

  3、设立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人员应通过与遗嘱人的谈话,确认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是否受到他人的胁迫、欺骗等情况,如有则应当终止公证。

  4、遗嘱的内容是否详尽,是否能充分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机构现在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人绝大部分为年龄较大的当事人,且文化程度不高,自书遗嘱有一定的困难,一般均要求公证人员根据他们所述的情况代书一份遗嘱。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当事人,公证人员应尽量要求其自书一份遗嘱,由遗嘱人签名后存入卷宗。因为自书遗嘱为遗嘱人本人书写,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使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方面的过错被撤销,自书遗嘱不会因为公证程序的过错而影响到其实体效力。在确认其自书遗嘱的效力后,遗产处理仍将按照自书遗嘱来执行,这样有利于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减轻了赔偿责任。必须代书的,遗嘱人及公证人员均应在代书稿上签名,公证人员所代书的遗嘱应以遗嘱人的语言来代书,切不可以第三人称代书遗嘱,否则公证遗嘱生效后,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能产生疑义。遗嘱中应写明是何原因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为什么不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原因,以防范遗嘱生效后,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提出疑义。遗嘱中还应尽量写明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如其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存状况,有过几次婚姻等。这些内容虽不会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但这些信息为将来遗嘱生效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因为被继承人所述信息的可信度通常要大于继承人所述的信息,这样就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公证人员提供了一份反映被继承人家庭信息的真实度和可信度非常大的证据,可以大大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

  5、共同遗嘱问题

  共同遗嘱通常为夫妻关系的遗嘱人所采用,公证实务中也经常可以遇见。如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都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人内容的遗嘱,虽具有设立效力,但遗嘱的生效、变更及撤销等问题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很多新的情况使遗嘱很难予以执行,这种遗嘱一般应不予办理公证。如夫妻双方各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遗嘱,该遗嘱的主体是遗嘱人双方,客体是各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这种遗嘱实际上是夫妻单立遗嘱的合并,不论双方哪一方先死亡,后死亡方的就是先死亡方的遗嘱继承人,只要一方死亡,遗嘱就可以全部予以执行,可予以办理公证。本人认为该类遗嘱也应不予办理公证为妥,该类遗嘱经公证后,如果遗嘱人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或单方想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同样涉及到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问题。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后,如果另一方变更、撤销遗嘱,公证机构对变更遗嘱再次予以公证,势必造成与前一份已经部分生效的公证遗嘱内容相违背,不但容易造成混乱,而且不易执行,这无疑是有背于公证的本质与目的,并严重损害公证形象,损害公证文书的严肃性。如共同遗嘱中未明确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及公证人员未充分告知遗嘱人双方共同遗嘱的风险及变更、撤销问题,则可能面临着公证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公证人员还应对遗嘱人所立共同遗嘱应进行充分的告知,防范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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