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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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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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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属于家暴?

  导读:随着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家暴早已不再是家务事,因家暴而造成严重伤害的,判刑也不是不可能,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暴呢?家暴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什么?如何正确认定家暴行为?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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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暴有哪些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家暴形式,同时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施加攻击的行为,如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还有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等行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4、经济暴力

  经济暴力是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5、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处理”的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其中一种表现,

  二、家暴如何认定?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以排除。

  2、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行为指的是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3、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方面判断:

  (1)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

  (2)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刑事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许多离婚案件的诱因,随着夫妻关系的冷淡,越来越多的人出现了冷暴力、精神暴力等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仅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有些女性也会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法律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并无明确的规定,男性受到家庭暴力也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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