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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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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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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134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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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

离婚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二)经济帮助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严格的时限条件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有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结婚多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与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但决不能用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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