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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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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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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男方争取小孩抚养权问题有哪些

  导读:离婚时男方想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需要证明抚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母亲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有更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子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履行责任,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拒不支付的子女的抚养人应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对拒不缴纳子女抚养费的一方进行诉讼办理,要求合理的支付抚养费用,按照子女的实际花费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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