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离婚律师网
18698070737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8698070737

邮箱地址:chaquonline@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811345770

联系地址:天津河西区、南开区均有办公地址,可电话预约

子女抚养

无法行驶探视权

 探视权在法律上是可以的。的确生活上也是需要的。假设没法探视,那该怎么办?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下面告诉你,欢迎阅读。

t014cdebfb72b38f186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是什么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视的时间,如果说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zxlh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