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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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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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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怎样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摘要: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这样一类人群,他们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出的事情无法担责,因为他们无行为能力,所以他们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对他们来说相当重要。那他们的监护人是谁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呢?下面由天津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二、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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