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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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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2017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摘要:夫妻离异,决定好孩子抚养权后,还要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那么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天津离婚律师整理的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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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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