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离婚律师网
18698070737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8698070737

邮箱地址:chaquonline@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811345770

联系地址:天津河西区、南开区均有办公地址,可电话预约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的时候就是需要对于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从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自愿原则的,还有就是其他的法定原则。下面就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原则,当然是自愿。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灵活的方式来分割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涉及到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平均分配是一个大原则。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则下,会有一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

  此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大家都能够好好协商,好聚好散。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zxlh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