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离婚律师网
18698070737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8698070737

邮箱地址:chaquonline@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811345770

联系地址:天津河西区、南开区均有办公地址,可电话预约

离婚财产分割

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可以解除吗

  我国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过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可以进行撤销或者解除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财产协议的过程中有错误或者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公证并将撤销公证的事宜进行公告,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公证内容有任何的争议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解除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可以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之后,如果的确存在错误,是允许撤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 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 结婚或未婚证明。

  ⑷ 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

  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理和使用共同财产时都是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意愿来决定的,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也是可以统一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必要时可以将夫妻财产的分割情况进行公证,协议需要将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明确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zxlh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