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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丽娜律师 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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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民法典草案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开始有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了,很多都是有制定新的,对于民法典草案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可以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下面为您介绍更多详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民法典草案怎么规定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仅仅在政府机关实施。

  2018年8月27日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编部分,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5方面: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三、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提案

  2010年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以及百合网,在经过深入调研后,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

  早在2008年,尚绍华提交的《建立婚姻辅导制度》提案,就曾得到民政部的重视和积极回复。2010年之所以和百合网等机构联合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主要是从“婚姻治疗”的角度提出,该提案被专家评价为是此前“婚前辅导”提案的姊妹篇。两份提案前后呼应,旨在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

  尚绍华建议参考中国一些城市和其它国家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先进经验,修改离婚程序,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

  同时,设立公益性质的婚姻咨询服务,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

  另外,要加强专业化的婚姻家庭咨询队伍建设。在人保部的领导和全国妇联的配合下,2007年,人保部已将“婚姻家庭咨询师”列入国家职业序列,“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都已经出版,但除了湖南、福建、山东、天津等几个省市,大多数省份还未正式启动“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婚姻家庭咨询方面的专业人才非常欠缺。恳请人保部推动各省市尽快启动“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鉴定工作,培养婚姻家庭咨询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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